张振杰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执业期间参与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运作,将... 详细>>
律师姓名:张振杰律师
手机号码:18737270354
邮箱地址:735035066@qq.com
执业证号:14105201310842962
执业律所: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黄县朝阳路西段(中医院向西50米路北秉正律师楼三楼999室)
标准的反担保合同内容如下:
设立反担保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此外,由于反担保的方式为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要求每种反担保方式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担保的特殊成立条件。反担保担保人与反担保担保权人应订立反担保合同。如果是在担保合同或主合同中订立了反担保条款的,则必须写明用于担保追偿权的实现,并由反担保担保人签名盖章。反担保合同生效后,反担保设立。
反担保合同可以是由主债务人与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反担保协议书,也可以是由主债务人或主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向第三人出具的反担保书。
根据担保法第15条、第39条、第65条规定,反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担保金额;
④反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⑤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⑥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的关系;
⑦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反担保合同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金额等相关内容。反担保担保人与反担保担保权人应订立反担保合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