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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杰律师 张振杰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执业期间参与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运作,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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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振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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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特别防卫的正确方式是什么?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正确方式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二、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知,在一些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例如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的时候,行为是可以不用考虑如何避免造成防卫过当的,是可以进行特别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进行,在这种防卫下,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也不用受到法律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特别防卫的正确方式的基本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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